蚌埠三中关于规范学校公文行文的规定

发布日期:2012-01-25 浏览次数:3429

  一、学校或各处室如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,注重效用。  

  二、各处室草拟公文应当做到观点明确,表述准确,结构严谨,直述不曲,字词规范,标点正确,篇幅力求简短。字体要求是标题宋体二号加粗,正文仿宋三号。

  三、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,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,审核的重点是:是否确需行文,行文方式是否妥当,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。

  四、公文正式印制前须报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发。   

  五、公文印制前,办公室主任应当进行复核,重点是:审批、签发手续是否完备,附件材料是否齐全,格式是否统一、规范等。

  六、发文字号由“三中校字”、年份和序号组成。序号不编虚位(即1不编为001),不加“第”字,依照年份按发文顺序排列。公文统一由办公室正式印制。

  七、本规定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