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蚌埠三中公物管护规定
发布日期:2017-11-19 浏览次数:3278
第一条:为加强对学校公物爱护与管理,为学校正常的教学提供良好的环境与保障,并提高广大学生的节约意识、自律意识,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:本规定所称的公物是学校的建筑物、教学生活设施、(特别是多媒体教学设施)文娱体育器材、劳动工具及花草树木等。
第三条:本规定遵循教育、预防为主的原则。
职责要求与奖惩
第四条: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,广大师生如发现破坏行为,必须立即制止并报告学校。
第五条:各项公物管护责任要具体到班级、到个人,损坏或遗失公物的执行由个人或以个人为主,班级为辅的赔偿办法。
第六条:损坏公物的赔偿办法规定:
不慎损坏,主动承认者,原价赔偿;
不慎损坏,经校查获者,按原价的二倍赔偿;
故意损坏,事后能主动认错者,按原价二倍赔偿,免予纪律处分;
故意损坏,经校查获,按原价三倍赔偿,并视其认错态度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。
第七条:对在公物管护中表现优异的广大师生要给予及时充分的肯定与表彰。




